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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实施办法

日期:2016-04-11   点击数:908  

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南通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的指导意见》(通大学位〔2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办公会议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取得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正高职年龄不满62岁,副高职年龄不满57周岁的,均可申请上岗招收硕士研究生。

二、指导教师应有明确的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活跃在本学科的学术前沿,能持续不断地开展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近三年内在国内外核心及以上的学术刊物或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与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有专著,或有专利、获奖等科研成果,有在研科研项目,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保障研究生培养与完成学位论文等工作的需要。指导教师可支配经费不得少于3万元。

三、指导教师应具有能较好地履行指导职责的学术能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作风,培养研究生的质量较好,师生关系和谐。

四、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地方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指导教师,可适当增加其招收研究生的数量。

五、指导教师因公出差、出国、及在国外学习,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并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离校一年以上,又无法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一般不列入上岗指导教师范围。

六、凡指导教师在学术和科研上出现抄袭、剽窃、造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指导教师上岗资格。

七、申请上岗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须结合《 硕士研究生培养指导暂行规定》(通大院纺[2010]6号)和研究生院公布的上岗招生资格审核的通知填写申请书,在确定后开展硕士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八、学院每年对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可继续招生。

九、学院每年将上岗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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