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方案
日期:20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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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及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
教学运行状态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学院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制度,并提出以下考核方案:
一、教师是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的主要对象,凡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担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教学任务的教师(含实验、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均须接受教学质量综合考核。
二、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以及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执行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承担教研室管理、考试管理、教学大纲编写、教学计划制订、教学评估与建设等工作的情况。
三、学院建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小组,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学院建立教师教学评价制度,在学生评价教师的基础上,组织实施领导评价和同行专家评价,其中学生评价所占50%,领导评价占25%和同行专家评价占25%,教学评价的结果是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拟定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指标,制订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的实施办法。并在每学期建立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档案。
六、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评价、领导评价和同行评价的三项中有其中一项不合格,综合考核等级即不合格。
七、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优秀的在学院公示。考核工作结束后,召开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总结会议,并向有关教师通报考核结果。
八、学院将组织专家对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进行诊断性评价,帮助其整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任课资格。
(考核结果汇总报送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
200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