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
日期:20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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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研室、实验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期末考试工作,特重申有关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1. 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突出主要内容和重点,知识和能力考核并重。每份试题要难易适当,要有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考试结束后在院办教学秘书领取统一的试卷分析表。
2. 学生无论期中考试成绩或平时成绩如何,凡期末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3. 院领导在每次考试期间进行考场巡视和监考;各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应巡视和监考所负责的教研室组织的考试;学生作弊情况,应在考试结束之后立即报送院办。
4.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 随机安排每个学生的座位,注意前后左右保持一定距离
2) 宣布考场纪律
3) 检查校园卡、学生证、准考证,检查是否夹带
4) 对作弊情况及时处理
5)考试结束后认真清点试卷,填写考场报告单,并把试卷交给院教学秘书统一密封
5. 监考人员要认真旅行职责,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不得在考场阅读书报、交谈或头带耳机听录音带,要关掉手机和传呼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6. 教师在命题和阅卷中要保证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阅卷结束后应提交试卷分析报告。
7. 任何领导和教职工,如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规定者,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同时年度考核等级降等。
2004年12月8日